利用担任领导司机的特殊身份,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,结果因为介绍贿赂罪,被长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;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,予以没收。据悉,这一罪名的案件极为罕见。
记者昨天获悉,高某原来是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的驾驶员。2000年8月,受总公司委派担任公司下属一个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的驾驶员。由于工作关系,和公司的领导关系都比较熟。当时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,有些个体经营者为了承接工程自然是不择手段。领导不能接触,领导身边的人自然就成了他们的公关对象。2002年下半年,从事拆房工程的个体经营者张某通过关系认识了高某,几顿酒饭后便迅速地成了“朋友”。
通过被告人的介绍,张某结识了公司的副总经理陈某(国家工作人员,已因受贿罪被判处刑罚)。高多次组织和参与张某与陈某等人的 “工作麻将”,通过这一形式完成了陈某行贿的活动。高还不忘在陈某面前替行贿人“美言”称:张某“这个朋友很上路,不会忘记陈总”等。他个人也从行贿人处得到好处费3万余元。之后,陈某利用职务便利,帮助张某承揽了上海一企业的拆房业务。
2007年11月,高某在单位纪委干部的陪同下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,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。
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明知行贿人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,仍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联络、撮合,促使行贿、受贿得以实现,并从中得到好处费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鉴于他在被追诉前主动向检察机关交待介绍贿赂行为,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他自愿认罪,已退缴违法所得,酌情从轻处罚。综上,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。 |